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的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口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海口市工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注册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缴纳费用。
第四条 企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海口市工商局负责实施其登记的企业年度报告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七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年报时间、营运状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从业人数、网站或网店的名称、地址、网址。
(二)投资人及出资信息:投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比例、实缴出资额。
(三)对外投资情况:所投资企业名称、所投资企业注册号。
(四)资产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前款第(一)、(二)、(三)项信息应当公示,第(四)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
第八条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及时修改当年公示的年度报告;超过6月30日的,不得修改。
第九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海口市工商局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对连续三年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企业,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载入“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条 海口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实施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抽查企业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发现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海口市工商局举报。海口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海口市工商局对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海口市工商局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对情节轻微的,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将其载入“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海口市工商局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经海口市工商局批准后,将企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