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结合海口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和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即时信息)进行抽查,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各直属局、各业务处(室)、各工商所(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 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的年报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抽查名单,于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当年提交年度报告企业的5%-10%比例随机抽取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市局部署对企业即时信息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披露、上级部门移交、相关部门移送有关异常信息可在接到后3个工作日内受理,30日内完成信息抽查并反馈和相应处理。各单位可以根据部门抄告或者地理区域、所属行业、主体类型等情况,对企业即时信息进行抽查。
第六条 抽查企业名单应当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示。
第七条 受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确定的名单,对其登记企业的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法定专业机构开展咨询、审计、验资、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企业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由检查人员如实记录,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应当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逾期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或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其载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黑名单”。
第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对公示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通过复查发现检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因检查结果存在错误将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bet365体育投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bet365体育投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