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构建信息化、现代化企业监管体系,根据海南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监管十八条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十项措施:
一、开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监管。严格按照海口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操作管理制度》规定实施。
二、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落实国家境外追偿保障措施,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在我市投资。
三、建立企业年报平台公示年报信息。企业按海口市工商局《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海口市工商局报送年度经营即时情况,并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海口市工商局年报系统查询。
四、加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严格按照海口市工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
五、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严厉依法查处虚假注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法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传销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考核机制。
六、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严格按照海口市工商局《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实施。
七、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办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八、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通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住建、房产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九、建立工商与公司联系工作制度。建立并完善公司秘书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公司秘书日常联络作用。支持企业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发挥章程、协议的约束作用和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督促股东、投资人严格按章程、协议履行相关责任。
十、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履行好相关义务和责任。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企业及其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支持仲裁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企业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级。
十一、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参照以上措施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