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根据海南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监管十八条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企业注册综合信息、企业异常名录信息、“黑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录入内容规范
(一)企业注册综合信息: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资格许可审批信息、荣誉信息(包括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守合同重信用、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等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记载事由、记载日期、记载状态、记载部门。
(三)“黑名单”信息: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记载事由、记载日期、记载部门。
(四)行政处罚信息:名称、注册号、处罚事由、处罚日期。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录入条件要求
(一)经营异常名录录入条件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录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2.工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联系不上企业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
3.抽查公司注册资本实际缴付情况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
4.工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企业仍未按期履行的;
5.企业公布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情节较轻的;
6.企业增设经营性网站不按规定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
7.企业不配合工商部门信息抽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8.对其他应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黑名单”录入条件
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录入黑名单:
1.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公布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行政处罚信息录入条件
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被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六条 信用信息录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企业荣誉信息录入程序: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守合同重信用等信息由市局市场处归集整理,送市局法规处法核,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由市局信息办录入信息;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企业信息由市局商广处归集整理,送市局法规处法核,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由市局信息办指导录入信息。
录入时间要求:自企业获得荣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初审,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
(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录入程序:市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局、直属局归集整理,送市局内资处初审,市局法规处法核,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由市局信息办指导录入信息。
录入时间要求: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内资处,市局内资处5个工作日内初审,市局法规处5个工作日内法核,自市局分管领导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
(三)“黑名单”录入程序:市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局、直属局归集整理,送市局内资处初审,市局法规处法核,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由市局信息办指导录入信息。
录入时间要求:各部门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内资处,市局内资处5个工作日内初审,市局法规处5个工作日内法核,自分管领导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
(四)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程序:市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局、直属局归集整理,送市局法规处初审,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由市局信息办指导录入信息。
录入时间要求:各部门在处罚案件的行政诉讼期满后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法规处,市局法规处5个工作日内初审,自分管领导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
第七条 信息公示期限
(一)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黑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驰名商标公示期限为长期。
(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除外)公示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录入“黑名单”。
(三)企业荣誉信息公示期限为企业荣誉的有效期。
第八条 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条件、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条件:企业被录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消失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程序:企业申请,市局内资处向相关部门核实后进行初审,市局法规处法核,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市局信息办指导恢复企业正常记载状态。
(三)时间要求:自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局、直属局核实后报给市局内资处,市局内资处3个工作日内初审,市局法规处3个工作日内法核,自市局分管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恢复企业正常记载状态。
第九条 企业荣誉信息有效期满后不再公示,有效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业务处(室)初审,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局信息办指导停止公示。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应当准确,如发现公示信息有误,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初审部门进行核查,确有错误的,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市局信息办指导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约束
(一)对被录入“黑名单”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录入“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著名商标认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办理有关工商业务等方面都将受到相应的限制。
(三)被录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录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内资处将企业信息报市局法规处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市局信息办3个工作日内在注册登记业务信息系统设置受限。企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后,由市局内资处报市局法规处审查批准,送业务系统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解限。
(四)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企业,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办案单位将该企业信息报市局法规处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市局信息办3个工作日内在注册登记业务信息系统设置受限。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义务结束后,由办案单位报市局法规处审查批准,送业务系统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解限。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公示操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