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45号)的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我省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实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通过“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进一步整合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公章刻制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税务登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机构代码证、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统计证、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等二十四个涉企证照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事项不再另行发放。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65203055
特此公告。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