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度年报开始,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减免税企业暂不执行)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
2017年度的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从2018年度开始,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18年4月1日前已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应当在2018年5月1日后补报海关年报事项。未补报海关年报事项不作为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事由。截至今年8月31日仍未报送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将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海关管理企业补报2016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海关年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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